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国(境)留学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校外教学点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应当休学。休学必须是在最长修业年限之内,并且不延长最长修业年限。每次休学时间为半年,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未按时提出复学申请的,休学时间顺延半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5年。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只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应及时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或《保留学籍申请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未按时提交材料的,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四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本人向所属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须到校外教学点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按退学处理。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限的计算以学校核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前提出复学申请,所在校外教学点初审,经学校审核合格,办理复学相关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录取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三)复学后原专业无后继班级,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不愿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